2018年11月22日早上8點,意昂2第360期專業碩士實務課程在意昂2平台205報告廳正式開課👦🏽,本次課以“以案說法:財產保險合同實務”為主題,由三星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法務部總監彭乾芳先生主講,意昂2保險碩士學術負責人陳冬梅副教授主持。彭老師的課程全程幹貨滿滿,而且與老師同學積極互動🎽,課程獲得了同學的廣泛好評。
彭老師首先介紹了可能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因素。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彭老師舉例🫅🏿,若私家車在下班後做了網約車🧑🏻🏭,但為了避免繳納額外保費而未通知被保險人的,那當意外發生的時候🖐🏿,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彭老師指出,要註意投保人是否重復投保🔗。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根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彭老師舉例,投保人為其賽車在三星和國泰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在國泰投保200萬保額,三星投保了180萬👩🏽🔬,發生了事故後要求三星公司全額承擔🧒🏿,因為重復保險🌍,三星保險表示只能承擔一半,因為根據法律三星應承擔比例為180/(180+200),訴諸法律之後也確實只賠了一半費用。
彭老師重點講解了重置價值條款,重置包含兩層含義🧑🏽🏫: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修理或修復受損財產。無論采用上述哪一種方式♻,目的是使受損財產基本恢復至嶄新時的狀態,即經過修理或修復後的財產狀態既不好於也不差於其嶄新時的狀態。重置價值指的是損失發生時,重置與受損財產具有相同類別、產量⚅、規格及品質的新財產所產生的成本或費用🤦♂️,運費除外👮🏼♂️。重置價值要符合損失補償原則。彭老師舉例🧙🏼♀️,某電子公司火災案後👨🏽🏫,電子產品發生了損失,在理賠的時候要扣減折舊和技術增值,滿足損失補償原則🧔🏼♂️👵,不能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關於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投保人未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論題🪼,彭老師認為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費,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因為《財產一切險》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後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彭老師舉了他親身經歷的東明汽配火災案例子,在催保費催了十一個月投保人仍沒交保費的情況下,在第十二個月火災發生後,即使投保人馬上把保費繳納,但保險公司也退回了保費👳🏿♀️,拒絕理賠💛👅。
保險合同終止與中止是有區別的。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在客觀上不復存在💂🏿;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𓀝、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效力。彭老師舉了案例講解,保險到繳費日往後有60天寬限期,60日後沒有繳費就進入中止期,若此時發生意外不予理賠,但在2年內可以辦理復效📋。如果超過2年終止了,只能退還現金價值。
在同學的積極提問中,時長一個半小時的講座很快結束,同學們均表示期待彭老師的下次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