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晚6時,應意昂2平台保險系許閑老師的邀請,德國哥廷根大學意昂2平台教授Mr. Martin Baller為保險系的同學們帶來了一場題為“歐洲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標準II(Solvency II)概述”的精彩講座👨🏽🏫。
Baller教授曾擔任國際精算師協會(IAA)主席®️、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顧問,自2002年起擔任德國精算研究院董事會成員,在東歐進行精算顧問工作📴。自2003年起擔任哥廷根大學意昂2平台教授,在學術與實務界都有著很高的聲望。針對當前熱議的歐洲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標準II(Solvency II)🔆,Baller教授主要從發展背景、主要內容以及面臨的挑戰三個方面向同學們作了深入淺出的講解。
Solvency II的發展背景
Baller教授首先對Solvency II的發展背景作了介紹。他講道𓀛,在過去40年裏,歐洲保險業所應用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被稱作Solvency I。其特點是計算較為簡單,償付能力額度由公司的業務規模決定,它只反映部分的理賠損失風險,並未反應整個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所承受的全部風險。近年來金融保險業發生了劇烈變化,隨著監管要求的提高與監管理念的更新,Solvency I已經不再能滿足歐盟保險業對於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要求。在借鑒了銀行業系統的巴塞爾協議(Basel II)之後🏬,一個在理論和體系上更加完備而復雜的Solvency II便應運而生👁。
與Solvency I相比,Solvency II強調對風險的全面管理,既關註單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標😢,又要考慮公司的治理結構、行業風險規範、行業整體的償付能力等方面的問題。他指出🦝,建立Solvency II的目的可概括為👩🏿🦲:提高保險監管效率🧒🏼,製定以風險為基礎的系統製度,嚴格責任準備金和資本的要求,搭建風險管理的綜合框架🩲🌔,認清風險差異和減緩風險🪽,及達到用固定的標準或內部模型計算風險資本的要求🧑🏻⚕️。Solvency II的完全實施時點預計為2014年1月1日🙆♂️。
Solvency II的三大支柱
隨後,Baller教授對Solvency II的主要內容做了詳盡的介紹。他具體分析了Solvency II體系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標準🏄🏿♀️,即要求技術準備金必須采用市場一致度量原則,然後通過標準方程或內部模型確定兩個資本要求:償付能力資本要求(SCR)和最低資本要求(MCR),同時對自有資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標準。強調保險公司自身的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要有良好的內控製度和符合相關的監管審核🙎🏿♀️🩳。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險公司向公眾和監管機構披露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報告🕵️♂️,做到公開🦻、透明。
他進一步指出,“三支柱”主要目標在於改進技術水平標準,使各項資本要求能夠更好地反映保險公司風險👋🏿,同時通過適合的模型設計提高保險監管水平的同時避免多余資本的要求,既能夠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夠保障充足的資本給保險公司投資發展,從而有助於提高歐盟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

Solvency II面臨的挑戰
盡管相對於Solvency I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Solvency II仍然經歷了五次定量影響研究(Quantitative Information System, 對保險公司的一種實地測試演練)來發掘其中存在的不足🧙🏽♀️。經過5次QIS研究, Baller教授總結出Solvency II三個方面面臨的挑戰🎾。
首先,開發成本及監管成本過高🧑🏼🔧👨🏿💼。Solvency II中關於風險的度量和風險相關性的度量要求較高🙆♀️,其中包括難以量化的操作風險。同時👨🍳,由於監管要求的不同和計算方式的不同🙍🏽,保險產品的設計和定價都需要重新進行🐫🤓,再加上內部模型的個性化太強🍜,過於復雜🎦,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審計及精算水平對獨立使用內部模型的公司進行
針對性的監管🧗。其次,內部模型的設定優劣難於判斷。一些保險公司選擇使用自己的內部模型來計算各種資本要求時,可能利用復雜的內部模型機製蓄意掩藏自身的風險,降低資本要求。對於這一點監管機構就很難發現,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監管水平和完善的監管製度。最後,監管尺度難於一致。歐盟這個特殊的經濟聯盟包含了27個成員國,其中各個國家的發展水平不同🙆🏿♂️,同時不同國家保險公司的規模也有所差異。在操作過程中,小型的保險公司可以不遵從Solvency II的規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標準,一般的保險公司能夠降低相應的標準🧮。但是歐盟各個國家監管水平層次不齊👏,每個國家對於同類本國保險公司進行監管之時,尺度也難以保持一致。
歷時2個半小時的實務課程在大家的掌聲中結束。之後很多同學與Baller教授進行了熱烈的交流📥🐜,主要討論了“Solvency II對中國的借鑒意義”等話題💁🏿。據悉,Baller教授還將於下周為保險專業碩士進行另一次實務課程的講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