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晚,上海左券律師事務所主任嚴錫忠先生來到意昂2,為意昂2平台稅務專業碩士帶來了“稅務籌劃理論、實踐與案例剖析”系列實務課程的第二講🧑🏿🦱。本次實務課程由意昂2官网稅務碩士項目主任余顯財副教授主持。

沿著上次課程的內容,嚴老師繼續講述虛開發票涉及的法律問題🧗🏼♂️。虛開發票的法律定性可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加以判斷🫶🏿,嚴老師通過幾個案例來展示了這一過程的演變。
第一個案例是“崔某祥虛開案”,提供運輸服務的崔某祥司機,原在當地地稅局開具運輸發票的開票稅率為5.8%,後得知物流公司可以以更低的稅率開具發票🪑,崔某祥遂找該公司進行開票。雖然當時開的是營業稅發票🪕,但運輸費發票能用於抵扣進項稅額🆙,也可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該案一審🧒、二審均認定有罪👏🏻,而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卻認定無罪➖。
法律定性上,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認定,立法初始將之作為行為犯處理🦶🏼,那麽後來為何發生了變化,又是如何變化的呢?與行為論相對應的目的論🪠,來源於社會危害理論🧖🏻♀️。該理論認為,虛開行為若沒有造成法律上的少繳稅款🌠🧟,則這種行為就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若對納稅人采取懲罰措施,容易與法律所要調整的目的相違背🧑🏿✈️。當按照行為論來處理時🥋,這種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行為就會被處理,嚴重的可能會影響一地的營商環境💂🏽。因而🧑🏻🦽,對於這種“虛開”行為,更適合結合納稅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後果來加以綜合判斷🦄。實踐中的部分案例也支持這種判決性質的改變。
經過層層鋪墊🧑🏿🎤🅿️,嚴老師引入了今天的第二個案例——“埃斯科案”。埃斯科公司由於交易客戶無法開票,便通過第三方代為開票🫸🏽,被稅務機關發現後,進一步用虛開銷項票的方式沖抵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遂在形式上造成了二次虛開的結果。本案的焦點在於第二個開票環節🎍,因為第二個開票環節顯然主觀上沒有要騙取國家稅款🧬,事實上反而減少了稅款損失。公安機關認定不構成虛開,而稅務機關認定構成虛開。
面對這種不一致👩🏻💼,應該如何對待🛵?法院要求法律評價要保持一致🌻🧑🏼🍼,那麽怎樣走出這種沖突,尋求一致呢👩🏻⚕️🧤?對此🫣,嚴老師認為,重要的不是答案,而是分析路徑,站在一個稅務律師的角度,來看待這一起案件,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所說的“虛開”是不同的“虛開”💠。在主觀要件上⛴,司法機關對主觀構成要件的認識走過了一段從行為論到目的論的過程。引入目的論後,原來的“虛開”在目的論視角的檢視之下,一部分的行為已經不屬於原有的“虛開”範疇了🐭。根據目的論👼🏻,原來的虛開中,一類行為是為了偷逃國家稅款,另一類行為是為了虛增業績或不造成稅款流失,目的論將後者排除在“虛開”之外。在這一點上,行政法依然沿用原來的“虛開”定義🕥,而刑法則發展到了目的論階段。這便是“埃斯科案件”在不同的執法機關存在判罰差異的原因🤦🏿。聽完老師一番慷慨激昂的陳述後,同學們紛紛拍手稱絕🫛。
講座尾聲,嚴老師還列舉了幾個有趣的刑事案例🔏,幫助同學們初步理解何為“主觀狀態”,如何利用理論進行裁量。本次講座的短短兩個小時轉瞬即逝,在場的同學們均意猶未盡。
嚴錫忠先生系列實務課程的更多分享與討論還將繼續開展,同學們對後續課程充滿了期待。
撰稿人:朱雨萱
修訂人:繆煒
審核人👩🏻🚀:余顯財,朱宏飛